政策依据: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督字[1994]3号)、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教督[1999]6号)、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等级学校复评工作的通知》(粤教督[1996]3号)、《关于建立广东省民办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粤教督[2001]8号)、《关于各项督导评估、达标验收归口督导部门统一管理的通知》(粤教督[1999]4号)。
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评估并认定
权限:本市中小学校(含幼儿园)申报市一级学校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专家组对申报学校进行办学水平评估,评估结果报市教育局党组讨论审定。
申报学校资格及条件:
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督字[1994]3号)、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粤教督[1999]6号)。
所需资料:
1、受评学校等级评估方案;
2、受评学校的自评报告;
3、受评学校等级评估方案指标体系得扣分说明;
4、办学单位推荐意见。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于评估前1个月交到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办事流程(评估程序):
第一天 上午:
(1)观看学校概况VCD光碟;
(2)召开自评报告会(学校作自评报告,办学单位作评价意见);
(3)察看校容校貌、功能场室、设施设备;
(4)查阅档案册籍资料。
下午:
(1)召开学生、教师、学生家长座谈会(同时进行);
(2)专访;
(3)查阅档案册籍资料;
(4)观看各班第二课堂和全校性的文艺或体育展演。
第二天 上午:
(1)查阅档案册籍资料;
(2)听课(第二、三节课);
(3)查阅档案册籍资料;
(4)问卷调查(第四节下课后)。
下午:
(1)查阅档案册籍资料;
(2)评估组集中讨论研究。
第三天 上午:
(1)评估组集中讨论研究;
(2)评估意见总结报告会(评估组作复评估意见反馈、学校和办学单位作表态性发言)。
承办科室: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电话:0762-3389260
工作时限:
评估程序原则上两天半时间。
收费情况及依据:
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评估接待工作及专家评审劳务费发放标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粤教评[2005]17号)执行。
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1、批准为“河源市一级学校”的文件通知;
2、颁发“河源市一级学校”牌匾。
上一条信息: 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认定
下一条信息: 基础教育民办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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