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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

发布时间:2011-09-14来源: 本站 阅读: 【字体: 关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7〕7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农办改[2011]4号)和省府办《关于全面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意见》(粤府办〔 2011〕44号),以及全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维护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按照国家、省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农村义务教育新债的基础上,从现在起至2011年12月底,基本完成我市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工作任务,初步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长效机制。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纳入本次清理化解范围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是指2011年 1月 1日前,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村委会以及农村公办中小学校,为完成农村义务教育目标形成的债务。农村完全中学学校债务中的义务教育债务数额,能直接认定的则予以确认;不能直接认定的按2008、2009、2010年三年义务教育学生占全校学生数比例,划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农村非义务教育学校的债务。

属于本次清理化解范围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用途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包括修建教学楼、办公楼、综合楼、实验室、图书室、多媒体教室等设施)、学生生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餐厅、厕所等设施)、校园维修建设(包括房屋、操场、校内道路、大门、围墙、门窗的维修以及校园的绿化)、教学仪器(包括微机、多媒体、实验仪器、桌凳、体音美器材、图书资料等设备)。

不属于此次清理化解范围的债务包括:建设教职工住宅、拖欠教职工福利、拖欠学校公用经费等形成的债务;建设、维修产权已转让的校舍所形成的债务;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民办学校的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不明晰,债务用途不明确,债权人不落实,债务数额无法核实,难以认定的债务。

三、基本原则

(一)谁举债谁负责。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省政府统筹规划、县级政府为主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是化解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全市教育债务的化解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各县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二)先清理后化解。各县区政府要在全面自查、审计核实教育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各地必须在债务省级审计锁定完成后开展债务化解工作,不能一边清理一边化解。

(三)先化解后奖补。为调动地方化债的积极性,市财政安排专项奖补资金,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先化解后奖补的办法,对完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县区给予奖补。未在规定期限内化解相应债务的不予奖励。

   (四)奖先进促后进。为激励各地尽快完成化债任务,市财政将安排一定奖补资金支持县区开展化债工作。

四、总体工作要求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逐笔审定,剔除不实债务,锁定债务基数。

(二)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债务主体,划分偿债责任,逐步化解核销债务。

(三)对已审计核实锁定的债务,制定计划,采取措施,妥善化解。

(四)完善相关制度,强化债务约束,建立农村教育债务监控体系,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债。

   五、实施步骤和主要做法

(一)动员部署阶段 ( 时间安排:2011年 7 月31日前)

1.成立市、县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办公室。

2.制定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实施方案。市、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的实施方案,及时开展清理化解工作,县区实施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3.各县区要及时召开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动员大会,印发有关文件,传达贯彻国家、省关于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动员大会精神,安排部署本县区的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妥善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宣传报道工作。

4.进行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业务培训。各县区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学校等相关部门从事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熟练掌握债务报表的填报口径以及报表监管系统操作方法,把握化债过程的实施步骤,为做好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清理核实、锁定债务阶段 ( 时间安排:2011年 8 月1日— 10月15日)

1.县区自查清理(2011年8月10日前)。由县区政府统一组织所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和有关单位开展债务清理自查,学校和有关单位要成立债务清查小组,实行校长和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债务清查小组对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核实,查清债务结构和余额,并逐项登记债权人、债务人、债务项目、债务形成时间、债务事项、数额、合同或协议等情况。要将清理核实的债务发生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举报投诉电话、受理部门等内容在学校、所在行政村和乡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自查情况报送县区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机构。

2.审计核实(2011年9月15日前)。第一步,县区审计核实。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审计、财政、教育、监察等部门,对所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审计,逐校、逐项、逐笔、逐年清理核实原始单据,剔除不实债务。县级审计要全覆盖,审计面达100%。审计期间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群众查询和举报投诉。对经审计核实没有异议的债务,县区人民政府予以确认,并区别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形成汇总报表报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化债办”)。县区人民政府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总责。

第二步,市级专项检查。在县级审计核实期间,市政府将组织人员对县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清理审计工作进行专项检查,根据各县区汇总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数据及相关资料深入现场抽查,加强对县区债务清理核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市级汇总上报(2011年10月15日前)。县区政府完成债务清理核实、审计锁定后,将本县区农村义务教育负债汇总上报市化债办。由市化债办牵头,组成市级债务审计核实确认组,对各县区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确认,做好债务清理核实情况的检查和审核汇总工作,审核汇总无误后,报市领导小组批准,锁定债务。锁定后的债务经市政府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政府。

4.配合省级债务审计确认。各县区在全面弄清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准备好相关材料,迎接省级审计人员对各县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审计确认,紧密配合省级审计人员开展工作。

5.剥离锁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经省审计确认的债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将其从学校剥离并予以锁定,录入债务监管电子系统,上划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依托债务监管系统建立债务台账和数据信息库,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

(三)债务清偿阶段( 时间安排:2011年 12月31日前)

1.偿债方案制定、上报审批。结合我市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偿债方案,落实偿债方案,明确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偿债工作,并将偿债方案上报省政府审批备案。

2.我市将按照经省政府批复的化解计划和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开展债务清偿工作。在清偿债务工作中,要认真负责,加强偿债资金筹措、支付和管理。

第一,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五条渠道筹集:一是统筹安排县区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省、市财政给予的化解教育债务奖补资金;二是从城市教育费附加和2011年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及其他基金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偿债;三是通过盘活闲置校产筹集偿债资金;四是通过统筹有关非税收入筹集偿债资金;五是鼓励社会和民间组织和个人自愿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

第二,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农民摊派资金,不得挤占、挪用其他教育专项资金,不得影响本应该按标准安排给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影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筹资责任,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偿债资金,彻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现有债务,确保不留尾巴。县级财政要统筹本地区财力,落实资金全面清偿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

为激励各地尽快完成化债任务,市财政将安排一定奖补资金支持县区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工作。市对源城区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奖补政策,按《中共河源市委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关系加快构建利益共同体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09]6号)精神执行,即:按城区消化债务总额的40%给予奖补。市对县级农村义务教育化债奖励,以审计核实锁定的债务额为依据,按各县化债额6%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资金根据化债进度拨付(2011年底完成的,拨付100%,2012年3月底完成的,拨付80%,2012年6月底完成的,拨付60%,2012年9月底完成的,拨付40%,2012年12月底完成的,拨付20%,2012年12月底仍未完成的,不予拨付并扣减补助资金)。

第四,各地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债务,优先偿还因病致贫、遭受灾害的农村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鼓励债权人主动、自愿减免本息,对先减免、多减免的优先偿还,债权人自愿减免手续合法完备的可给予适当的荣誉奖励。严禁强行要求债权人减债。

第五,核实并妥善处理债务利息。各地要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剔除已经转入本金的利息,将此前多付的利息抵顶债务本金或收回。债务发生时,未经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利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若利息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息。经双方协商,也可免息。

第六,偿债资金由县级财政特设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使用专用的预算科目反映。

3.偿债销号。财政部门要建立完善的偿债资金支付信息,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直至全部清偿完毕。已偿还销号的债务要及时地通知有关学校等债务单位,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

 (四)申请验收阶段(时间安排:2012年1月1日以后)

各县区完成债务清偿工作后,向省政府申请验收和奖补,省、市将对验收通过的县区进行奖补。同时,还要对清理化解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化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精心组织实施。市、县区必须成立由财政、教育、审计、农业、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协调机制。市成立以黄建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叶维园副市长、钟伟敏副秘书长、曾路明副秘书长为具体召集人,及教育、财政、监察、审计、农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清查化解债务工作机构。

全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由市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市化债办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区组织债务清理、核定和化解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并按进度安排、拨付化债资金和奖补资金,同时,足额安排清理化债工作经费,确保清理化债工作顺利开展;教育部门和各相关农村中小学校要做好债务自查清理,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确保债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对上报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进行全面审计核实;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债务化解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农业部门联合地方政府、教育部门和村级组织,妥善处理好农村综合改革相关事项。

(二)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为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市财政、教育、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加强对各县区化解债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所有债务数据全面准确和真实可靠,确保按时上报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进度。对不严格执行政策、行动迟缓的乡镇(街道)、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造成资金损失及产生新债的行为,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给予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力状况,科学制订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在逐步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把农村义务教育发展重点放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上。要建立和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将各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从制度上保障应建、应办项目足额安排资金。对已经在建的项目,各地要统筹落实建设资金,不得把经费缺口留给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负债,坚决杜绝“一边清理旧债,一边产生新债”的现象发生。

 

 

 

 

二○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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