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政策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2年12月28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审批类型及业务权限:
类型:审批
业务范围:
1、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2、自学考试辅导学校(中心)
3、成人文化教育类的培训学校(中心)
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申请设立中等职业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成人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所需的材料
(一)筹设应提供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1、申请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申办者姓名,户口所在地,拟办教育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正式设立应提供书面材料各一式三份:
1、申办报告及筹设批准书;
2、城建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租赁校舍的,要有城建部门出具的校舍最近使用安全鉴定书和租赁合同);
3、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4、如有学生饭堂的,要有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
5、《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7、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办学资金的数额、来源及有效证明文件;
9、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办事流程:
1、筹办申请(举办者)
2、筹办答复(地、市教育局)
3、到市教育局职成科领取《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举办者);
4、设置评估(由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办学条件评估)
5、设置答复(地、市教育局)
承办科室:
职业与成人教育科
联系电话:0762-3388620
工作时限:
自举办者提交正式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收费情况及依据:
不收费。
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含副本)
表格下载:
申办人到市教育局职成科领取《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上一条信息: 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认定
下一条信息: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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