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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认定

发布时间:2017-12-20来源: 本站 阅读: 【字体: 关闭

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认定

 

政策依据:

  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和《关于广东省XXXX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类型:核准

  权限: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

  (一)在首次教师资格认定中,未认定相应种类教师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正式教师;

  (二)已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其他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

暂不受理下列申请:

  (一)同一申请人一年内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申请人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含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1年修订)》(粤教继函〔2011〕10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工作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者,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

  (一)受理申请时间:由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通知。

  (二)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三)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相关的认定材料。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⑴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⑷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⑹《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⑺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⑻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照片一致)。

  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还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要求其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及时间:
  (五)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程序是:申请人网上报名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收费情况及收据:
  (六)认定费用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费240元。

2.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不属教师资格认定环节,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普通话测试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普通话培训与等级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1]326号)执行,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收费参照我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实施方案》(粤教继[2001]8号)执行。


承办科室:
  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人事科)  联系电话:0762-3297399

 

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核准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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